三中院通報房屋中介不當行為案件審理情況
原標題:三中院通報房屋中介不當行為案件審理情況 12月29日,北京三中院召開“發揮司法能動效能·重塑誠信價值理念”房屋中介不當行為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。通報該類案件審理情況,并發布典型案例。 2016年以來,三中院審判監督庭審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件,其中,共有 35 件案件中涉及中介第三方的參與,占全部類型案件的 71 %。 據介紹,中介不當行為可發生在房屋交易的各個環節。有些中介善于利用制度的漏洞,例如,中介人為制造“滿五唯一”條件為交易主體規避稅費,組織雙方簽訂“陰陽合同”。而與此同時,中介被追責率通常較低,即使中介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,有時也會出現囿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厘清中介的責任,最終造成買賣雙方為損失買單、中介未被依法追責的情形。 在房屋交易前期,中介不當行為包括隱瞞房屋抵押情況、估算的交易稅費與實際差距大、教唆客戶以不正當方式規避稅費等;交易中期,其不當行為包括資質審核環節違規、未盡審慎審查義務等;交易后期有時會出現中介為加速完成交易違規履約,要求賣方簽署虛假的首付款收據、擅自提交雙方未簽字網簽材料等行為。 對此,北京三中院提出針對房屋中介不當行為的應對機制及建議。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,要合理確定中介的訴訟地位,確保全面客觀地查明案件的事實。對于因中介的不當行為造成買方或賣方違約的,法院可在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同時,引導責任承擔一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中介主張相應權利。在居間法律關系中,除判令退還中介費用以外,還可視情況判令中介對交易失敗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,以提高中介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,發揮司法的規范效能。 買賣雙方選擇中介時,應先了解并查看中介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房屋經紀資質、是否曾出現過因違規違法被處罰的情形;在簽訂居間合同時,要明確中介的義務與責任;在交易階段,應積極參與溝通,主動了解房屋的具體情況,并及時詢問重要信息,掌握一定的主動權。如對中介的行為有疑問,應及時溝通并提出異議,查證留存證據,避免被帶入“坑”中。一旦確認中介行為不當,可終止居間合同關系,或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反映。通過以上方式層層跟進,篩選出符合條件且負責任的中介機構,防范潛在的風險,確保交易安全。 對于中介的不當行為,除追究民事責任外,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,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協作,多管齊下,根據中介不當行為的程度及后果,在各維度規范中介公司的民事、行政、行業責任,通過層層壓實責任,使中介公司所提供居間服務更加依法依規,守約盡責。 另外,中介行業應建立健全行業定期考核機制,由行業協會對區域內所登記中介機構進行定期考核,考核內容可包括資質、專業性、社會服務評價、人員管理及培訓能力等,將考核結果公示,開放公眾查詢。通過進一步優化信用評價系統,幫助公眾識別中介優劣、人員參差,樹立行業標桿,對于有過不良違法違規記錄的機構或人員,定期向社會大眾公示,起到監督提示作用。通過整頓行業秩序,促進市場環境的健康發展。 據悉,此次新聞通報會,是北京三中院連續第六年召開以重塑社會誠信為目的,以規范市場主體為切入點,重點探究房屋交易領域中介違法及不當行為造成的多種糾紛情形,提出應對建議措施,以營造制度化、規范化的市場交易環境,在該領域起到訴源治理作用,借此共同構筑并樹立誠信社會的良好風尚。 更多精彩:御劍江湖www.xinluobo.com |